商品虚抬原价超市促销引起争议
据全球加盟网的小编了解大,近期,市民王小姐因看到报纸上的一则超市促销广告,称某食品每袋原价7.9优惠,促销价为每袋5.8优惠,因受到诱惑,于是第二天自己便到该超市购买了该食品20袋,价款共计116元。原以为这样自己一下子就省了42元,可后来从一朋友处得知该食品的本来价格是每袋5.9优惠,当时朋友还拿出了购物小票让她看,她才明白原来该食品每袋才便宜了0.1优惠。请问,超市的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欺诈?她能否向超市和该食品的生产商主张1+1赔偿?
有关对此表示:超市的此种销售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超市加盟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超市抬高商品原先的价格,故意给消费者造成假象,进而误导消费者以达到自己促销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超市主张1+1赔偿,即要求超市在返还购物款的基础上增加购物款一倍的赔偿数额,但不应向食品的生产商进行主张。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赔偿主体是商品的经营者,而在本案中,食品生产商并不是你消费行为相对应的经营者,其只是和超市存在有供销合同关系,超市的自主经营行为与其无关,所以该食品的生产商在本事件中不应承担商品价格欺诈的责任,你只能向超市主张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优先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优先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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