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过期超市小票难作凭据,消费者投诉却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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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5:57: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194人参与
  • 经营范围:超市
  • 门店数量:409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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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超市的奶粉事件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近日,荆州区的王女士向荆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她在超市购买了几盒过期的光明酸奶,拿着超市购物小票去找超市投诉时,遭到牛奶代理商和超市拒绝。

  近日,记者在荆州区屈原路某超市加盟店外,见到了王女士和光明牛奶代理商,他们仍在为过期酸奶的事情争吵。王女士说,她已经怀孕六个月了,在10月15号当天,她到屈原路这家超市购买了六盒过期酸奶,回家喝了一盒后,细心的丈夫发现,妻子购买的这几盒酸奶都过了期。

  购买酸奶后当晚,王女士拿着超市打印的购物小票就来到该超市投诉,要求超市方送她到医院检查身体作为补偿,超市方没有出面,而是要光明牛奶荆州代理商送她到医院。

  在身体检查上,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后,双方在一起协商如何一次性解决纠纷。王女士说,既然不做身体检查,就赔800优惠钱。光明牛奶代理商说,这是敲诈。光明牛奶代理商说,说不定王女士等人是在10月15号之前,就购买了这几盒酸奶,等到产品过期后,再到超市弄到一些同品种不同批次的购物小票,做他们的“业务”。对此,王女士一家人予以反驳。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钟鼓楼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要求光明牛奶代理商、超市方、消费者到所里接受调查。超市方在接受调查中辩称,顾客手持的小票不能成为顾客索赔的凭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电脑小票上显示的商品条码与印在商品上的条码是一致的,而且,商品就是出自该加盟型超市。这批过期酸奶与该超市脱不了干系。对此,超市方又转而辩称,顾客手持的发票可能是假的。

  一张购物小票却不能说明问题吗,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对商家提出任何质疑,商家都必须配合调查、并积极举证;而不是商家要求消费者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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