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后遭超市“包”检顾客背负影响,以法维权应对商家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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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15:28: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963人参与
  • 经营范围:超市
  • 门店数量:409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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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期间各行各业的商家忙着备货,加盟促销队伍,纷纷举措打折降价招徕客户。自然一些商场中的人是络绎不绝,人头攒动。一些商家免不了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是不尽人意的事情发生时,我们应当怎么办?。  

  据全球加盟网的小编了解:“十一”期间,张女士在某超市加盟店购物结账后,刚走出超市的防盗磁门,被两个保安拦住,要求张女士拿出购物小票并搜查其购物包。因为所有商品都已交款,所以张女士拒不接受检查,而保安则坚决不予放行,引来了众人围观。僵持了几分钟后,张女士无奈只得在众目睽睽之下接受保安检查。结果没发现多余商品。超市侵犯了张女士什么权利?张女士该如何维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优先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付完钱后,与超市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消费者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超市检查。如果超市再强制检查消费者所购商品,其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的“嫌疑人”,这无疑是对消费者品行和人格的侮辱。该案中,张女士被超市保安拦住,引来众人围观,对张女士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同时,超市保安将张女士拦住,不配合检查就不予放行,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张女士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已经侵害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

  《民法通则》优先百二十条优先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解决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超市的保安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对张女士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超市承担。事后,张女士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张女士可以直接与超市方交涉,或者向消协投诉,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超市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超市亦无权对顾客进行搜查,而应实施“自助行为”。超市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及时报警,提供录像等证据,由警方来处置,而不可自行其是,侵犯顾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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