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不小试吃,竟要付出如此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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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8 15:31: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886人参与
  • 经营范围:零售
  • 门店数量:60家
  • 单店投资额: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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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南京市民张小姐来到市消协会说:自己在超市里不经意吃了一颗龙眼,却当场被超市人员罚款五十元,心理感到很委屈。
  原来,张小姐当天来到市中心某大型品牌加盟超市连锁店,在水果区看到有新鲜龙眼出售,在不经意间试吃了一颗,不料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喊住张小姐,要她交5优惠罚款,双方争执了一会,张小姐终交了5优惠离开超市。随后,张小姐来到市消协投诉,认为当时试吃的顾客不止她一个,而且一颗龙眼也不可能价值5优惠。市消协在调查了具体情况后表示,张小姐在超市试吃龙眼确有不妥,但是超市没有权利随便对顾客罚款,没有法律赋予超市罚款权。昨日上午,记者得知该超市已向张小姐退还了5优惠罚款,张小姐为自己的试吃行为向超市赔偿2元损失费。
  记者随后来到该超市水果区,看到有龙眼出售,价格每公斤约17元钱,台子周围散落了不少剥落的龙眼壳。对于试吃行为,市民观点不一。“买前试吃一下才晓得这个水果是否新鲜、味道如何,在水果摊买沙糖桔、龙眼等都可以先尝后买的。”一位市民说,她在家门口买水果,水果摊老板都会说先尝一下,不甜不要钱,所以试吃是能够理解的。但是也有市民认为,超市和水果摊的销售、服务方式不一样,超市空间大、商品多,供顾客自由挑选,管理更困难,对试吃行为也很难界定。所以有些超市会在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试吃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
  对此,李律师则表示,消费者和商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试吃不可试吃的食品是有过错,需要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商家赔偿损失,比如消费者试吃了未拆封的食品,就需要将该食品购买下来。超市作为商家是没有处罚权的,不能随意对顾客罚款,即使发现顾客有偷盗行为,超市也只能将其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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